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步步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景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市步步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0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泉州市步步安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上诉人本身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都不在上海市徐汇区。
且本案系被上诉人恶意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