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90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