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102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安然茶庄,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雅。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安然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市长宁区安然茶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