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14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琳,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扬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372号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正霞。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扬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