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4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4950M。
法定代表人:戴德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盼盼,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芳芳,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县杰豪皮鞋销售店,经营场所广西省贺州市钟山县城新世纪广场步行街A-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22MA5NXB277G。
经营者:邵金标。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杰豪集团有限公司、钟山县杰豪皮鞋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