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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杰豪集团有限公司、钟山县杰豪皮鞋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杰豪集团有限公司、钟山县杰豪皮鞋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杰豪集团有限公司;钟山县杰豪皮鞋销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4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4950M。

法定代表人:戴德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盼盼,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芳芳,浙江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县杰豪皮鞋销售店,经营场所广西省贺州市钟山县城新世纪广场步行街A-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22MA5NXB277G。

经营者:邵金标。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杰豪集团有限公司、钟山县杰豪皮鞋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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