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51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4层1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BKRM3A。
法定代表人:石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296271G。
法定代表人:朱一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公司员工。
上诉人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娱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龙娱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2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娱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龙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239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