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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8511号之一
案件名称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51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4层1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BKRM3A。

法定代表人:石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296271G。

法定代表人:朱一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公司员工。

上诉人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娱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龙娱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2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娱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龙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239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龙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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