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64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良,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郑国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宇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正宇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