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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502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502民初40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原名称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浅水湾**港南路**。

经营者:何耀志,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与被告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以下简称耀志理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与被告耀志理发店的经营者何耀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艺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全国连锁机构,于1994年在广东佛山创立,经过多年发展,门店数量已突破上千家,职员数超过2万名。

原告于2008年获得“中国美容美发行业十强名优企业”称号,2009年获得“中国美容化妆品业连锁百强企业”称号,2011年获得“年度中国美业世家美发造型机构”称号,2013年获得中国百强明星沙龙“最具规模连锁美发沙龙”称号,2018年获得“中国美妆百佳品牌”称号。

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泽全于2009年3月28日经申请注册取得第4826928号“”商标专用权,于2010年7月28日经申请注册取得第6987290号“”商标专用权。

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包括“美容院;

理发店;

按摩;

修指甲;

桑拿浴服务;

整形外科”等,有效期限分别至2029年3月27日、2030年7月27日。

后张泽全授予原告对上述商标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等权利。

2020年4月23日,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位于湖州市浅水湾2幢港南路166号门店标牌显示为“尚艺造型”字样的美容美发店铺,对该店铺外观及内部状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上面突出使用了“尚艺”字样。

经比对,与原告4826928号“”、第6987290号“”商标构成相同。

另据地址及店内二维码信息显示,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为本案被告。

另根据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网查询得知,被告于2016年注册,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尚艺”字样作为字号。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4826928号“”、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826928号“”、第698729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并拆除含有“尚艺”字样的包装装潢等;

2.被告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含有“尚艺”的字号并变更其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尚艺”字样;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耀志理发店答辩称:一、被告有权使用“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企业名称,能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关标识的使用。

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并依法使用,整个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注册和使用行为合法合规,从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

原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尚艺”属于善意使用,原告注册企业名称时,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无恶意使用情况;

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与被告经营地址相距较远,“尚艺”商标知名度不高。

被告在湖州地区先使用“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的名称,原告应以后来者的身份对其“尚艺”商标附加来源或其他标识。

二、原告主张的损失8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使用“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企业名称给原告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因此获得的收入数额。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8日,张泽全经申请注册,取得第4826928号“”注册商标专有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等,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29年3月27日。

2010年7月28日,张泽全经申请注册,取得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专有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等,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后续展至2030年7月27日。

2019年10月20日,张泽全将前述商标专有权授权许可给原告,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并同意原告可以其名义进行维权。

2020年4月23日,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经营地址湖州市浅水湾2幢港南路166号标牌显示为“尚艺造型”字样的店铺,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内部状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

店铺内另有“尚艺造型”等字样。

取证完毕后,取证人员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固定,形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该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被告对上述经营场所信息不持异议。

另查明,原告成立于2006年4月25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曾获得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授予的“连锁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

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理发、烫发。

被告称其经营面积30平米左右,从业人员1人。

2021年2月25日,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

诉讼中,被告已自行将门店招牌、室内广告牌上的“尚艺”标识去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公证书、相关荣誉证书、时间戳取证数据等证据,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第4826928号“”、第6987290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合法有效。

原告作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权利人、并取得维权权利,其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同一种服务,被告的门头招牌、店内广告牌宣传内容中,使用了“尚艺造型”文字,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使用的“尚艺”标识与原告第4826928号、第6987290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近似或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尚艺”品牌有关联,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原名称湖州康山街道尚艺理发店将原告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已将门店招牌、室内广告牌上的“尚艺”标识去除,变更了企业名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

对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未能提交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证据,本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设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0元,由被告湖州康山街道耀志理发店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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