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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执193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姚培英,女。

被执行人:张海洁,男。

被执行人:王品贵,男。

被执行人:黄成正,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7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侵害商标权一案。

因被执行人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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