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姚培英,女。
被执行人:张海洁,男。
被执行人:王品贵,男。
被执行人:黄成正,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7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侵害商标权一案。
因被执行人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培英、张海洁、王品贵、黄成正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