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48号 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郭端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吉树新。
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