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49号 原告:陈志雄,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凯,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宗记,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志雄因与被告唐宗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已告知原告陈志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原告陈志雄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陈志雄亦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内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志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