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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山东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882号
案件名称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山东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山东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82号 原告: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PERFETTIVANMELLE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雷内特20020宛XXV阿普瑞尔7(VIAXXVAPRILE7,20020LAINATE(MI),ITALY)。

法定代表人:尤巴度·特阮帝(UbaldoTrald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严,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千路中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曹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凡帝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糖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不凡帝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华糖公司、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华糖公司、淘宝公司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华糖公司、淘宝公司连带赔偿不凡帝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4.判令华糖公司、淘宝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不凡帝公司是全球第三大糖果集团,拥有注册并驰名于糖果等商品的多个阿尔卑斯文字、图形系列商标。

华糖公司持续以2016年9月14日变更前的企业名称“山东阿尔卑斯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广告宣传并在全国范围内招商经销涉嫌侵权商品。

涉嫌侵权商品通过实体店在全国多个省市批发、零售,并先后由数十家电商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以及其他电商销售平台在线批发、零售以及广告宣传。

华糖公司还采用各种方式摹仿不凡帝公司商标及其商品,攀附不凡帝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不凡帝公司认为华糖公司、淘宝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不凡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益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本院对不凡帝公司三项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在先驰名于中国大陆糖果商品市场的事实予以认定。

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淘宝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凡帝公司未指控淘宝公司具体的侵权行为,又未起诉平台内经营者。

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其作用是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不凡帝公司指控华糖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华糖公司在“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淘宝公司与华糖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没有关联。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案中,淘宝公司不是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的诉讼主体,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不凡帝公司在未起诉销售者的情况下,选择无具体被诉侵权行为的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虽然通过“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销售,但不凡帝公司未起诉销售者,淘宝公司不是华糖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被告,本案中不能以淘宝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淄博市辖区内有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华糖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且不凡帝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内容,因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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