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行终1072号之一 上诉人:杭州奥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德胜东路2888号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D区D28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猛,监事。
委托代理人:傅凤喜、黄伟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科思创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北川。
委托代理人:傅凤喜、黄伟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婷婷。
原审第三人:上海力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661室。
法定代表人:徐涛。
上诉人杭州奥铮建材有限公司、广州科思创聚合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审第三人上海力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行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
2021年3月19日,上诉人杭州奥铮建材有限公司、广州科思创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奥铮建材有限公司、广州科思创聚合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奥铮建材有限公司、广州科思创聚合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