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2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被告:封丘县大光明验光配镜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城关镇振兴路1501号经营者:王建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丘县大光明验光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