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99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唯唯日化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合力达西部食品城12栋1单元16号。
经营者:邹强。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唯唯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唯唯日化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