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8711号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圭水大厦1802房。
法定代表人:晏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洛孜,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吴晨雨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山社区粤宁路7号楼708、709号。
经营者:陈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吴晨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