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5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友谊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纪桂兰,个体工商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友谊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