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0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志强五金水暖经销处,经营场所: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长城北大街4474号。
经营者:周志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志强五金水暖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