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1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慧姐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洪升路C8栋11号。
经营者:彭会,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清,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慧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