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52号原告:xx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肇东市xxx食杂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绥化市。
经营者: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xxx食杂商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xx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xx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