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72号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61号1幢2305。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沭阳厚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颖都家园47幢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厚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