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异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1852256Y,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201号2502-25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31020372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518号金太湖国际城三层新爱婴早教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广跃。
被申请人:谢广跃,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3526640号“新爱婴COMBABY”商标;
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请求追加谢广跃为被执行人,对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股东为谢广跃,股东类型:自然人,认缴出资额:3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0%。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产现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股东谢广跃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谢广跃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19)苏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朱 荩审 判 员 朱 明审 判 员 吴晓东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金彩书 记 员 毛晨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