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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程恒奇、广州市鹰腾励成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35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程恒奇、广州市鹰腾励成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鹰腾励成贸易有限公司;程恒奇;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51号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七星创意工厂A栋103。

法定代表人: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鹰腾励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路2号自编4栋203。

法定代表人:李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奇,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恒奇,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鹰腾励成贸易有限公司、程恒奇、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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