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7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英宁,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高新区金福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华地紫园商业A商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N86WT2U。
经营者:汪春丽。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高新区金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合肥市高新区金福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