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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欣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欣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欣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3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欣平价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村。

个体经营者:叶祥凤。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欣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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