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35号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申秋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蔚,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门窗装饰件(T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