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3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宜爱佳便利店,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香榭花都三期6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F。
经营者:肖微。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宜爱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