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银泰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Y。
经营者:汪慧,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华,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该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荣,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系该店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因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于2020年9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内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用)共计一万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