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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民初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GLASSTOWER24楼),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一路银泰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Y。

经营者:汪慧,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华,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该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荣,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系该店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因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于2020年9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内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用)共计一万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千姿瑾化妆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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