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80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新佳乐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负1楼荷花大街B-39b号。
经营者:林学霖。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新佳乐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新佳乐日用品商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