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40号原告:王超,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尚礼包装材料商行。
经营者:孔换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华,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郑州百荣世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超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尚礼包装材料商行、郑州百荣世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超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