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15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求统,执行董事。
被告:涟源市五江购物中心红蜻蜓服饰男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楼涟源市。
经营者:王义,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梅玲,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涟源市五江购物中心红蜻蜓服饰男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