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9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