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4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0。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钟爱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湖大道华浦国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6D4U435。
法定代表人:汪满娥。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钟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