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4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原墙镇家佳乐食品经营部,住,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原墙镇西大街闸**一社会信用代码×××15H。
经营者:钮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原墙镇家佳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4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4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