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8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任京服装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大红埔(原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虚拟产业园**册)。
经营者:杜素花,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任京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安县任京服装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安县任京服装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阳 审 判 员 林锡平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庄雯茜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