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中区保丽卡莱集成吊顶专卖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怡景丽家建材家居广场****。
经营者:管考通,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中区保丽卡莱集成吊顶专卖店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中区保丽卡莱集成吊顶专卖店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中区保丽卡莱集成吊顶专卖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