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94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希昌(系广州市金希昌便利店投资人,已注销),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希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