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2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港闸区亿丰装饰材料总汇、南通聚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42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港闸区亿丰装饰材料总汇、南通聚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港闸区亿丰装饰材料总汇;南通聚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4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亿丰装饰材料总汇,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北路**鸿运装饰城**。

经营者:刘传通。

被告:南通聚杰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北路**鸿运装饰城****/div>法定代表人:刘传通。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亿丰装饰材料总汇、南通聚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同年9月18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