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29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飞龙日杂百货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同安路88附近光彩大市场内******。
责任人:汪文龙。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飞龙日杂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飞龙日杂百货商行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