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7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好友超市,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一段**。
经营者:龚如连。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好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