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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南山区港之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731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南山区港之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南山区港之惠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73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港之惠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门一坊A105。

经营者:王晓静。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港之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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