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58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兴瑞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闽兴建材市场**。
经营者:陈瑞珍。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兴瑞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
2020年9月23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