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46号 原告:魏群巍,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原告魏群巍与被告曹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群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ZL20163064××××.6外观设计专用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依法裁定诉讼费用承担”,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8日,原告魏群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魏群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群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群巍负担。
原告魏群巍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