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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颍泉区闻集镇湘云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42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颍泉区闻集镇湘云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颍泉区闻集镇湘云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4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泉区闻集镇湘云粮油店,住,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两河村刘营**一社会信用代码×××76B。

经营者:高湘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闻集镇湘云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4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4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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