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初4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盂县城东综合市场鑫晟装饰材料门市,经营场所:山西省盂县。
经营者:张水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盂县城东综合市场鑫晟装饰材料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