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35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公司职员。
被告:邵东市值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金龙大道**v>法定代表人:张志龙。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值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