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7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南京镜优木光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金茂汇B118/div>法定代表人:潘志烽。
被告:深圳市东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简龙街****iv>法定代表人:姚友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鹏鑫,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镜优木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镜优木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利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