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04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正巧,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正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