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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程正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504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程正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程正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04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正巧,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正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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