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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57号
案件名称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57号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志兵。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楼****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5日,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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