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57号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志兵。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楼****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郑州炫之致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5日,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