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1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新茂日用品经营部,依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266号天利大厦2单元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DT2Y93。
经营者:潘月侠。
被告:潘步泽,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新茂日用品经营部、潘步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